许昌市院以“三个狠抓”为支撑 切实做好“非法证据排除”工作
近年来,许昌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以《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为契机,狠抓业务、机制建设,不断强化法律监督力度,切实做好“非法证据排除”工作。2010年以来,我们共批准(决定)逮捕10212人,存疑不捕501人,监督公安机关撤案58人,无捕后判无罪案件,无捕后绝对不诉案件,无因逮捕(不捕)决定、监督撤案引发案件当事人涉检上访,有力确保案件质量,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一、狠抓业务建设,着力解决“不会排除、不善排除”的问题,打牢“非法证据排除”工作的坚实基础
(一)抓两个《规定》学习。及时将两个《规定》印发到全体侦监干警,并集中组织学习讨论,引导大家明确非法证据的内涵和外延,更新执法理念,切实提高排除非法证据的能力。
(二)抓侦监业务培训。引导大家把审查批捕的重点放在对证据的审查和运用上,增强证据合法性意识,从证据的内容、收集的主体、内容、形式及程序等各个方面确保证据合法、准确;增强证据甄别补强意识,排除非法证据的同时,进行必要的重新取证等转化工作,切实把两个规定落实到办案中。
(三)抓操作规程制定。与公安机关会签了《许昌市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工作非法证据排除实施细则(试行)》,对证据材料的收集主体、手段、内容、形式、程序等六个方面逐一细化,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告知、启动、审查、救济等四个方面对工作流程做了具体详细的规定。对消除侦查机关(部门)与批捕部门对认定非法证据的认识分歧,促进诉讼职能的统一发挥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狠抓证据审查,着力解决“排除不及时、不准确”的问题,把住“非法证据排除”工作的关键环节
(一)捕前适时介入,引导侦查。将监督触角前移,对涉黑犯罪案件、重特大案件、疑难案件适时提前介入,引导取证,注意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机关(部门)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一步确保证据来源合法。及时了解掌握侦查机关(部门)对重特大案件的证据收集情况,引导其快速全面收集和固定证据。2010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通过适时提前介入重大疑难案件排除非法证据60余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二)捕中严审细查,仔细甄别。一是通过认真审核案卷材料,做到“细致审”。我们在办案中牢固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观念。依法、全面、客观收集、审查、判断证据。严格证据标准,从证据收集的主体、程序、形式等方面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及时发现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和重新补正完善。如自侦案件上提一级工作开展以来,我们在工作中发现,由于侦查部门的个别干警证据观滞后,存在对于证据收集的形式不合法,如单人讯问、鉴定结论没有鉴定人签名、提取的书证没有来源等不合法的问题。我们及时向自侦部门发出《纠正非法证据通知书》,限期重新取证或补正。如届时不能完善,坚决不予认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二是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做到“全面问”。对于存在非法证据疑点的案件,在提审前实行初步讨论的方法,解决了以往提审问不全、问不透的漏洞,从而发现并排除非法证据。三是通过倾听代理人及家属的意见,做到“仔细听”。在办理案件中,十分注意倾听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及家属的意见,多角度、全方位分析判断涉案的犯罪事实及所涉及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四是通过复核侦查机关调查补证,做到“细心核”。十分注重证据相对单薄和存有疑问案件的相关重要证据的审查工作,尤其是重点对比审查重新提请逮捕前后证据材料变化的原因和依据,并以非法证据为切入点,强化对侦查活动中违反程序,严重侵犯人权等问题的监督。
通过层层把关,使“非法证据排除”的理念深深地扎根在每名干警的心中。我们在办理李某交通肇事案时,经审查证据,发现本案证据系伪造,属于非法证据,李某并非该案真正的肇事者,公安机关侦查员白某可能存在伪造证据的犯罪行为,决定不予批准逮捕李某,并通知公安机关重新更换承办人,补充侦查。并将职务犯罪线索移送本院渎检部门,最终监督立案6人,使真正的肇事者尚某被绳之以法,三名伪造证据者以涉嫌伪证罪被立案侦查,公安局事故处理大队民警白某、张某以徇私枉法罪、受贿罪被立案侦查。
(三)捕后延伸职能,跟踪监督。一是对因排除非法证据未批准逮捕和主要证据不合法而监督公安机关撤销的案件进行有效说理。制定信访预案,防止涉检上访问题发生。如我们在办理贾某涉嫌故意伤害案时,双方当事人均情绪激烈,反映公安机关处理不公,经审查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调查走访,发现受害人伤情鉴定结论存在重大疑点。经重新鉴定,受害人为轻微伤,公安机关撤销了此案。我们及时做好案件当事人的释法说理工作,促使双方握手言和,矛盾得以顺利化解。 二是对非法证据排除案件进行全程监督。涉及排除非法证据案件要求承办人填写《非法证据排除案件跟踪监督备查表》,对这些案件进行动态跟踪监督,监督侦查机关及时排除非法证据、补强瑕疵证据,保证顺利诉讼。将排除非法证据的整个过程建立监督档案,并由内勤进行统一保存,便于对整个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过程中发现可能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本院自侦部门予以初查。三是对非法证据排除案件向侦查机关(部门)定期反馈。与侦查机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加强协调沟通,对存在非法证据的案件实行“回头看”,查摆问题,分析原因,通报整改情况,切实规范侦查机关的执法行为。四是非法证据排除信息向公诉部门及时通报。建立专门台账,定期移送非法证据排除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形成执法合力,节约司法资源。
三、狠抓机制保障,着力解决“排除工作不规范、不持久”的问题,建立“非法证据排除”工作的长效机制
实践中,我们以两个证据《规定》为指导,结合办案实践,有针对性地建立了四项工作机制,逐步把“非法证据排除”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一)建立非法证据排除权利告知机制。在提审犯罪嫌疑人进行权利义务告知时,依法着重告知其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在讯问笔录中专门设计了规范的告知语言:“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用于对你指控的证据应当是合法收集的。如果在侦查中有使用侵犯你权利的方法收集证据的现象,你有权利申请排除,你是否申请?”确立了救济和发现非法证据的程序,强化了监督力度。
(二)建立非法证据的初步调查机制。承办人在对提请批准逮捕的证据是否合法产生初步怀疑时,启动对非法证据的初步调查机制。一是向侦查机关调取所有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其他证据进行证明;二是调取犯罪嫌疑人被送入看守所时的身体健康检查记录等;三是要求嫌疑人同监室人员、相关侦查人员作证;四是允许犯罪嫌疑人与侦查人员就证据取得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质证。如果犯罪嫌疑人聘请了律师,认真听取其质证意见。
(三)建立非法证据集体讨论审查评估机制。坚持对拟作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审查评估机制。承办人对证据的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时,必须向部门负责人汇报,经处(科)务会集体讨论,必要时须向主管检察长请示。还邀请相关部门共同参加案件讨论,从不同角度严把非法证据排除关,审慎做出非法证据排除决定。
(四)建立非法证据排除信息反馈互通机制。我们强化对侦查机关反馈整改和公诉部门互动跟踪两个环节,做到排除及时,整改彻底,信息共享,监督有力。对被排除的非法言词证据,向侦查机关发出《要求更换侦查人员意见书》,依照法定程序重新进行取证;对取证程序、形式违法被排除的证据,建议侦查机关(部门)及时补强瑕疵证据;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未及时补正证据,及时向公诉部门移送《非法证据目录》,并及时催办跟踪监督,确保案件质量。由于措施有力,形成了侦监部门与侦查部门畅通高效、紧密规范的工作关系,有力的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彰显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