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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人民检察院、禹州市公安局共同出台《关于逮捕案件实行“社会危险性证明”的若干 规定》

发布时间:2022-05-21

为准确把握逮捕适用条件,进一步提高侦查水平和逮捕案件质量,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近日,禹州市院侦监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征得公安机关认可,形成了《关于逮捕案件实行“社会危险性证明”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案件审查逮捕提供了参考。

一是需要提供“社会危险性”证明材料的案件范围。

《规定》明确了需要“社会危险性证明”的案件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有特殊情况的刑事案件。如:1、未成年人犯罪或者在校学生犯罪。2、主观恶性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3、犯罪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如: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或者犯罪后及时投案自首、有立功等情形的;4、情节一般的过失犯、未遂犯;5、轻伤害、寻衅滋事等伤害类案件;6、六十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盲聋哑等残疾人犯罪;7、案件性质严重,但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

《规定》从另一方面对于不需要提供“社会危险性证明”的案件范围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如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犯罪案件,可以不提供证明“社会危险性”的材料,但应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简要写明系严重犯罪行为: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2、杀人、绑架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3、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4、在监外执行、缓刑执行、假释、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期间实施故意犯罪;5、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6、严重侵害弱势群体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

二是“社会危险性”证明的重点内容。

对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证明,应围绕以下情况进行论证:

1、是否有“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情况。主要指:(1)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和犯罪习性情况。如是否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是否为惯犯、流窜犯等已经养成习性的罪犯,是否为累犯,是否有因涉毒、斗殴等严重违法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等情形。(2)涉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安全的预备犯罪、未遂犯罪,案发后是否有认罪、悔改表现,或者有其它多起犯罪需要继续查证等情况。

2、是否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情况。主要指:是否有一定证据或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或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

3、是否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情况。主要指:(1)是否有一定证据或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前、后已经着手实施或者企图实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行为。(2)是否有毁灭销毁、隐匿现有证据,或者进行伪造、变造、改变证据的情况。(3)是否有利用自己未被羁押的便利条件,与同案犯相互串通、统一口径、建立攻守同盟情况。(4)是否以暴力、威胁、恫吓、引诱、收买等形式对共同被告人、证人施加不当影响,阻挠证人作证或者不如实作证、或者指使他人阻挠证人作证,从而影响刑事侦查或诉讼活动的情形。

4、是否有“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情况。主要指:有一定证据或者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打击报复。这里的打击报复,是指包括采取暴力方法进行伤害或者意图伤害的行为,也包括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进行威胁、恐吓,对其人格、名誉进行诋毁、攻击,或者利用职权等进行刁难、要挟、迫害等情形。

5、是否有“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情形。这主要指:(1)犯罪嫌疑人归案前或者归案后曾经自杀或逃跑,或者有一定证据证明、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试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情形。(2)为逃避打击伺机外逃,或外逃后拒不到案,或者长期外出躲避的情形。(3)为逃避关押,有严重自伤、自残行为等情形。(4)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

6、是否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情况。

7、是否有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逮捕的。如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县市或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经两次传讯不到案;或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通信,造成严重后果,或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通信等情形。

8、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居无定所、流窜作案、异地作案,不具备取保候审条件的情形。

9、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案发后本人是否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否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情形。

10、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的刑事案件,是否存在强迫、引诱行为,或者协议履行后有威胁、报复被害人的情形。

11、其它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发生的情形。

三是“社会危险性证明”意见的审查程序

检察机关负责对公安机关的“社会危险性证明”的意见进行审查。审查后在《审查逮捕意见书》“需要说明的问题”部分写出分析证明,提出是否采纳的意见。公安机关的意见不被采纳的,检察机关在作出不批捕决定的同时,应对犯罪嫌疑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情况进行分析说理。

此《规定》的出台,顺应新刑诉法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细化了审查逮捕条件,便于实践中对逮捕条件的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