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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许昌市公安局关于规范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22-05-24

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许昌市公安局

关于规范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提前介入

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加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互相配合,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规范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及时准确有效地的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保证刑事诉讼依法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提前介入侦查活动的主要任务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通过介入侦查,依法对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收集、固定、保全、完善证据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证侦查取证工作依法、客观、全面,确保及时、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

二、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应当依法遵循“参与而不干预,参谋而不代替,引导而不主导”的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适时、适度开展提前介入工作。

三、提前介入侦查的案件主要指命案等重大复杂案件、突发性恶性案件、争议较大的疑难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具体包括:

(一)涉外犯罪案件;  

(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暴力犯罪案件;   

(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    

(四)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   

(五)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六)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七)集团犯罪案件;

(八)上级机关交办或者领导批示督办的案件以及侦查机关挂牌督办的案件;

(九)本地区首次办理的新罪名犯罪案件和当地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十)立案监督案件;

(十一)公、检双方认为有必要提前介入的其他案件。  

四、提前介入侦查分为公安机关通知介入和检察机关主动介入两种方式。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通过审查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立案、破案工作情况,或案件当事人反应、媒体披露、上级检察机关指示、上级领导关注、社会反映强烈等途径,发现需要提前介入的案件,可以在立案后以书面函的形式及时通知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给予配合。

五、下列案件,公安机关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刑事立案当日通知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介入侦查:

(一)致使1人以上死亡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身份特殊或情节特别恶劣、影响大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

(二)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中毒的投放危险物质案; 

(三)公共场所、敏感重要部位、重要设施发生的爆炸案及情节恶劣、影响大的纵火案;

(四)抢劫金融网点、运钞车及抢劫现金或财产价值1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五)影响较大的非法集资案;

(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冰毒等毒品50克以上案件;

(七)劫车、劫持人质等情节恶劣、影响大的案件;

(八)抢劫、盗窃枪支弹药案; 

(九)案值200万元以上的制假、售假案;

(十)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的的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案;

(十一)情节严重、致人伤亡的暴力妨碍执行公务及情节严重的暴力抗法案;

(十二)重大失密、泄密及密码设备丢失案;

(十三)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交通事故、安全生产、火灾事故案;

(十四)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恐怖活动犯罪案;

(十五)立案监督案件。

(十六)其他在本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六、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检察人员应为两人以上,其中至少有一名具有检察官法律职务。

七、公安机关案件承办部门要求检察机关介入侦查,须经部门负责人或者主管领导批准后,以书面函形式向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提出,并将案件基本情况随函附后。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接到公安机关要求介入侦查的意见后,认为需要派员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重大案件,应当报请主管检察长决定。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认为需要主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应当经过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向主管检察长报告。必要时,主管检察长或检察长可以直接指令检察人员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八、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   

(二)参加侦查机关的勘验、检查、复验、复查等;

(三)参加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对被害人、证人的询问;

(四)建议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进行医学鉴定,对其他证据进行司法鉴定;建议公安机关收集相关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建议完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搜查、勘验、检查笔录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

(五)参加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联席会议;

(六)发现有遗漏犯罪嫌疑人并符合逮捕条件的,要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八)发现侦查活动违法行为,及时提出监督纠正意见;

(九)其他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方式。

九、检察人员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引导取证:

(一)对案件的性质发表初步意见;    

(二)对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全的合法性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逮捕条件对案件现有证据发表意见;  

(四)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对下一步侦查取证工作提出建议。    

十、检察人员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不能发表本案是否可以批准逮捕或公安机关可以提请批准逮捕的意见。参加重大案件讨论的检察人员,应当制作《参加案件讨论笔录》。笔录的内容应当包括讨论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案由、案件基本情况、讨论情况、检察人员在讨论中发表的意见等。

十一、参加公安机关勘验、检查、复验、复查的检察人员,可以与侦查人员共同研究勘验、检查、复验、复查方案,对勘验、检查、复验、复查工作提出建议。参加公安机关勘验、检查、复验、复查,应当制作《参加勘验(检查、复验、复查)笔录》,笔录的内容应当包括勘验(检查、复验、复查)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有关事项、结论等。

十二、开展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的检察人员,应当把提出的侦查取证意见、建议以及采纳情况等记录在案,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十三、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应积极回应介入侦查活动的检察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采纳和落实情况、不予采纳的理由或未落实的原因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回复检察机关。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前介入程序终结:

(一)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直接移送审查起诉;

(二)撤销案件的;

(三)犯罪嫌疑人依法被作治安处罚等其他处理的;

(四)案件被移送其他机关管辖的。

十五、案件提前介入程序终结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工作人员应将提前介入的过程写成书面材料备查。提前介入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在案件报捕的情况下,进入报捕的副卷;其他情况下,独立装订成副卷备案。

十六、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加强联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互相通报工作情况,共同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十七、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检察人员发现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违法的,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实行监督。 

十八、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