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收取货物不付款 合同诈骗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2-05-23

来源:检察日报

企业无实际履行能力,却诱骗被害人继续履行合同,在收取货物后逃匿并将骗得货款用于挥霍。近日,经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建辉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现年31岁的王建辉是中山市某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6月,王建辉在公司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通过殷某向佛山市某纺织有限公司购买棉纱,并承诺到货后先支付30%的货款,余款在15日内付清。同年6月27日,王建辉收到该公司送来的棉纱后,支付了首期货款10万元,并要求对方继续供货。但在收取全部货物后,王建辉拒不支付剩余货款26万余元并逃匿。2013年6月至7月,王建辉以同样的方式先后骗取不同单位货款237万余元。

2014年3月16日,公安民警在广州市将王建辉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