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谎称车没油借点儿钱,善良女孩被骗5000元

发布时间:2022-05-21

你正在路边走着,一辆轿车停下来问路,并对你说他的钱包丢了,想向你借点儿加油的钱,你会给他吗?不管你给不给,反正有人给,有给100元的,也有给200元的,还有给一两千元的。

吴明是安徽省五河县人,今年32岁,喜欢赌博,还因此被拘留过。2012年10月初,手里没钱花了,他就开车出去诈骗。从10月初到10月底,他从老家出发,途经周口、许昌、焦作等地,一直到山西,走一路骗一路。他使用的骗术很简单,就是说自己的钱包丢了,想借点儿加油的钱。别人不相信时,他再编造其他谎言。

开车行骗,谎称没油借点儿钱

2012年10月9日,吴明开着他的白色现代索纳塔轿车,从老家安徽省五河县出发,走高速公路,先到周口市商水县,在那里住了一晚。第二天,他来到项城市,沿一条大路寻找目标。

看到有两名女子在前面走,他就开车凑过去问路,然后对她们说:“我的钱包被偷了,你们能不能借给我点儿油钱?”

其中一名女子说:“可以,不过你得先送我们一段路。”

吴明载了她们十几公里路,其中一名女子给了他200元钱加油。

这时,吴明说:“前面有一个女孩儿是我女朋友,我想给她开个玩笑,你们不要揭穿我。”两名女子答应了。

没走多远,他看到路边有一个二十五六岁的女孩儿,就下车先向她问了一下路,接着说手机没电了,想用一下她的手机,并让这名女孩儿坐在副驾驶座位上。

在车上,他说他是从南方来这里做生意的,手机一会儿用完了就还给她,这名女孩儿同意了。吴明询问了女孩儿家的详细地址,将女孩儿送到她家楼下。之后,他把后排座位上的两名女子送到一个路口,拿着骗来的手机向周口市区驶去。

女孩儿不信,承诺事后加倍偿还

吴明在周口市区住了一晚,第二天开车向漯河方向驶去。出周口市区不远,他还是以没有油钱为借口,骗了一个中年男子和一个30多岁的女子各200元钱。

在漯河,他转悠了很长时间都没有骗到钱。

2012年10月12日,他来到许昌,在一个十字路口停了车。看到一个女孩儿走过来,吴明叫住了她,说自己的钱包被盗,现在吃饭和加油都没有钱,想向她借点儿钱。女孩儿有些犹豫,不相信他。

为了证实自己的身份,吴明拿出以前办的一个假驾驶证给女孩儿看,还报了一个假手机号码。

女孩儿还在犹豫。

吴明又说:“我急着去办事,需要给领导送礼品,希望你帮帮我,借我点儿钱,办完事情加倍还你。我不在乎这点儿钱,你放心,不会骗你。”

女孩儿相信了吴明,说她银行卡里有钱,可以先给他取一些。她坐着吴明的车来到一家银行的营业厅,取了1000多元钱递给吴明。

随后,吴明将女孩儿送到东城区一家医院。听说她要输水,吴明拿出200元钱给她,并告诉她办完事情就过来答谢她,然后开车走了。

过后他点了点,这次骗了1500元钱。

连环设局,一次骗了4800元

得手后,吴明又开车来到长葛,在一个洗浴中心住了一晚。第二天,他在路边骗了一个小伙子100元钱,又骗了一个女孩儿200元钱。

上了高速公路,吴明途经郑州,晚上到了新乡。第二天中午,他在新乡分别骗了一个中年妇女200元钱和一个开车的男子400元钱。

随后,他又来到焦作。

2012年10月14日17时许,吴明看到一个20多岁的女孩儿在人行道上走,就将车开到她跟前说:“美女,我的手机没电了,能借用一下你的手机吗?”女孩儿将手机给他后,吴明换上自己的手机卡,装模作样地打起了电话。他给电话里的人说,他的助理在郑州撞了两个人,现在伤者正在做开颅手术,要这个“朋友”和他一起去郑州处理此事。

挂断电话后,吴明告诉女孩儿,他的“朋友”认识焦作市市长。他身上没钱了,想借用她的银行卡,让人汇钱过来。女孩儿把银行卡号告诉了吴明,吴明又打电话将银行卡号报给他的“朋友”,然后把手机还给女孩儿。

他们俩来到一家邮政储蓄银行门前。女孩儿进去取钱时查了查账号,发现账户没有变化,就出来告诉了吴明。吴明说:“我要先买点儿东西给市长送礼,你先借我点儿钱,送过礼后就把钱还给你。”

女孩儿这时已经对吴明的话深信不疑,就从银行取了5000元钱给吴明。吴明抽出200元给女孩儿,说用不了那么多。

他们开车走到一商业广场附近时,吴明让女孩儿下车到前面的肯德基快餐店等他,他去旁边小区的市长家送礼,然后就开车走了。

等了一会儿,女孩儿感觉不对劲儿,好像受骗了,就出来找吴明,但找了两圈儿也没找到,就报了警。

离开焦作后,吴明又开车到了山西的几个地方,但没有骗到钱。

2012年12月12日,吴明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3年1月10日,吴明因涉嫌诈骗,被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检察官提醒:人应该有善心,但在帮助他人时,要注意辨别,别让自己的善心被不法分子利用了。一旦发现有被骗等可疑情况,要及时报警。

相关法律及解读:《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新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在本案中,由于案发后夏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得到了受害人的原谅,故夏某不具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检察机关遂做出取保候审的决定。据了解,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程序既可由检察机关主动审查,也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申请被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