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后又反悔上诉?二审加刑!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到底是什么?“上诉不加刑”有例外吗?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法院判处刑罚后,还可以上诉吗?下面为您以案说法。
恶意贷款却拒不偿还
2003年以来,李某以保证借款合同的形式,6次向农信社贷款37万余元,贷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李某仍然未按期偿还全部本金及利息。2014年9月,该农信社将李某起诉至原阳县人民法院,同年11月,法院判决李某偿还37万余元的本金及利息。
判决书有了,但是李某迟迟不偿还欠款。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李某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拒不申报财产情况,且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经调查,2018年以来,被告人李某微信账户多次与他人的资金往来,并有大额收入和支出。法院遂对李某做出罚款决定书,李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2021年10月28日,原阳县法院以李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认罪认罚后恶意上诉
原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完毕后移送原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原阳县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原阳县检察院向原阳县法院提出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的量刑建议。
2022年12月26日,原阳县法院经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接到一审判决时正临近年关,李某为了能在家过年,又动起了歪脑筋,认为可以利用“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再次减轻处罚,并拖延服刑时间。于是以量刑过重为由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李某提出上诉后,原阳县检察院认为李某已不具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致一审量刑不当,提出抗诉。
新乡市检察院全面审查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后,认为李某事先充分知悉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并获得从宽处理,一审判决后,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情况下恶意提起上诉,真实上诉目的是为了在外过年,延迟服刑时间,体现不是真心认罪悔过,而是抱有投机心理、侥幸心理,属于形式认罪、虚假认罪,遂支持抗诉。
新乡中院经开庭,采纳了市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于2023年4月28日,对被告人李某作出了增加刑罚的判决,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检察建议促执行合力
执行程序是实现胜诉权的“最后一公里”,事关社会发展的诚信基础。市检察院发现原阳县法院在李某执行过程中存在执行失范,结合查阅原阳县法院近三年7起拒执案件卷宗均不同程度存在执行失范的情况,为依法打击拒执罪,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2023年5月19日,新乡市检察院向原阳县法院现场送达检察建议,建议其在今后的执行中用准用足强制措施,严把法律文书关,在审查时要细化构罪标准、准确界定拒执行为,在移送时要健全移送标准,畅通拒执打击渠道。会议现场,检法两院在强化检法联动,探索拒执案件信息共享渠道和以拒执为依托共同促进执行和解等方面达成共识,并针对入罪标准和实务中疑难复杂问题进行深度交流,决定同向发力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并持续巩固效果,助力重塑社会诚信体系。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民事合同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当事人应当无条件执行。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欠钱不还,违反合同在先;无视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在后。进入执行程序后,李某在有大额收入和支出的情况下,拒绝报告财产情况,故意逃避法律义务,沦为“老赖”抗拒执行,经人民法院罚款后仍拒不执行,已触犯刑法,构成拒执罪,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需要注意的是,当拒执被法院判刑后,并不能抵消偿还责任,仍要履行判决书决定的偿还义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十九条
认罪认罚案件中,人民法院采纳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裁定,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因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检察官说法:
认罪认罚从宽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这项制度对于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无正当理由不得反悔。对于既想享受认罪认罚从宽红利,又想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恶意投机上诉、技术型上诉的,不仅违背了基本诚信原则,也增加了诉讼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还对其他真心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作出不良示范,更破坏了法律的权威。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通过依法行使抗诉权,惩戒恶意上诉的被告人,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切实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确适用和良性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