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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检察官办公室的故事

发布时间:2022-05-21

派驻检察官办公室的故事





近年来,河南省许昌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创新侦查活动监督机制,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研论证、与公安机关反复沟通基础上,与该市公安局联合会签《关于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派驻检察官办公室的工作规定》,该市两级检察机关均在同级公安机关设立派驻检察官办公室,延伸监督触角,促进侦查水平、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的提升。

 

镜头一 提前介入

 

“答疑解惑的老师”

【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通讯员:郭亚峰  刘红星 王凯 李占立 高雨林 张楠 刘磊 魏红杰 李雅 张人镜 

2月9日,许昌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干警许超像往常一样来到许昌市检察院派驻市公安局检察官办公室。打开电脑登录河南省警务综合信息平台,许超首先查看了鄢陵县公安局办理的“7·13特大电信诈骗案”最新办理情况,系统显示该案已有4人被移送审查起诉,其余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仍在进一步侦查中。 

原来,该案因被害人遍布全国各地,多达5万余人,涉案金额近1500万元,涉案人员百余名,属于犯罪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2016年7月20日该案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第一时间主动提前介入了解案情,帮助公安机关分析研判案情、确定侦查方向、制定侦查取证提纲。同时做好捕前案件分流,采取证据到位一批、审查逮捕一批的办案方式,确保了这起涉案人数众多的案件能在法定审查逮捕的办案期限内办结。

加强对案件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只是许昌市两级检察院派驻公安机关检察官办公室日常工作的一个方面,这项工作历经近两年的探索,已经取得初步成效,成为许昌市检察机关的一项亮点工作。

2015年,许昌市检察机关部署开展刑事执法专项监督活动,探索完善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和对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监督机制。2016年3月,该院在许昌市公安局设立了派驻检察官办公室,并与许昌市公安局联合会签了《关于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派驻检察官办公室的工作规定》。

“监督向前一步,共赢司法公正。派驻检察官办公室的设立,意味着监督由被动变为主动、由事后变为事中、由静态变为动态,让监督更快捷、更全面、更精准、更到位。”许昌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副处长桑彩红说。

“派驻检察官办公室是‘一座沟通交流的桥梁’,促使检警双方及时沟通交流;是‘一位答疑解惑的老师’,办案中遇到新型、复杂案件,可以及时采用联席会议、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等手段解决疑难问题;是‘一面对照检查的镜子’,促使公安机关及时发现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整改;是‘一柄警示教育的利剑’,使每位民警背后多了一双监督的眼睛,倒逼其依法规范办案。”许昌市公安局法制支队队长王申义给出了这样的评价。

 

办案更有底气

【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交通肇事了,有自首情节、达成刑事和解、被害人有过错,还需提请批准逮捕吗?”“根据交通肇事案件中认定犯罪嫌疑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相关规定,该犯罪嫌疑人符合该条件,一般不适用逮捕强制措施。”……自从建安区检察院派驻该区公安局检察官办公室揭牌以来,干警魏建清几乎天天都能接到类似咨询、沟通交流的电话。 

魏建清是建安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副科长,他所在的侦查监督科共有7名干警,6名干警被派驻到公安机关。除建安区公安局外,该检察院还于2016年6月分别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设立派驻检察官办公室,各派驻2名干警。

2016年11月初,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办理了一起阻挠施工案。2016年10月9日,犯罪嫌疑人王世伟纠集王小杰、王自强、王根水等人在Y010小辛线(韩西-韩东)公路改造工程施工现场,煽动群众以先修白家门村三组的路为由,以踢壳子板、踢电源线、阻拦混凝土罐车卸混凝土的方式阻挠施工队施工,造成施工方直接损失22万余元。

2016年11月7日,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将犯罪嫌疑人王世伟、王自强、王根水等3人刑事拘留。检察干警登录该局办案系统查阅案件信息后发现,犯罪嫌疑人王小杰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积极参与,在施工现场组织群众、煽动群众阻挠施工等,认为王小杰在该起犯罪活动中系主犯,遂建议公安机关对王小杰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经调查取证后,依法将王小杰刑事拘留。

这起案件的办理,又是一次成功的尝试。这样的尝试,得到了公安民警的认可。“我们敞开家门,欢迎检察机关的监督。”建安区公安局监督部副主任卢宏志说,派驻检察官办公室的设立,在检察官与公安民警之间搭建了一个信息交流的平台,公安民警办起案来更有底气了。

自派驻检察官办公室设立以来,建安区检察院已先后针对7起案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还建议公安机关改变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直诉21人次,提前介入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取证13件次。(犯罪嫌疑人均为化名)

 

镜头二 促成和解

 

化解邻里纠纷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1月3日,襄城县检察院侦监科副科长龚克来到该院派驻襄城县公安局检察官办公室,登录河南省警务综合信息平台,对各类案件进行查询登记。在对轻微刑事案件进行查询过程中,一起村邻间故意伤害案件引起了龚克的注意。

2016年10月19日,袁民(化名)与同村袁甫(化名)发生争执,袁民将袁甫右手、左眼打伤。经鉴定,袁甫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派出所在调解不成后立案,袁民被刑事拘留。此案证据未及时固定,案发现场仅有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认定袁民涉嫌故意伤害罪证据不充分,案件将于1月4日刑拘期满。针对此情形,龚克立即将案件情况向侦监部门负责人作了汇报。

1月3日下午,侦监部门在派驻检察官办公室组织县公安局法制室相关负责人、办案派出所所长、民警召开了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会议。针对袁民故意伤害案,侦监部门提出了具体的引导侦查意见。 

1月4日,办案派出所补充了相关证据,因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具有社会危险性,案件依法报请批准逮捕。 

襄城县检察院依照《派驻检察官办公室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指派提前介入的检察官承办了此案。因事先已熟悉案情,承办检察官及时拟定了讯问提纲。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结合案件证据情况、认罪与否的法律后果及修复邻里关系等开展了释法析理,让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犯罪嫌疑人认罪的同时表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

承办人又积极与被害人联系,经过耐心细致的做工作,被害人亦表示愿意接受和解。经过多次沟通,在报请批准逮捕的第二天,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随后,该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一起持续2个多月的邻里纠纷,通过派驻检察官办公室干警的努力得以化解。

 

积极促进和解

【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设立派驻检察官办公室,进一步延伸监督触角,使执法办案的过程成为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过程。”每每提到派驻检察官办公室的工作,魏都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刘贡献总是这样说。 

据介绍,魏都区检察院在该区公安分局、东城区公安分局分别设有两个派驻检察官办公室,该院从侦查监督科抽调2名副科长、3名检察官担任派驻检察官。 

按照派驻检察官办公室工作规定,派驻检察官把刑事和解和矛盾化解工作贯穿始终。对可能判处轻刑的刑事案件,派驻检察官要在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请批捕前,参与公安机关的案件讨论,就补充侦查、案件处理等提出建议。尤其是对轻伤害、交通肇事等案件,派驻检察官要督促公安机关搭建和解平台。即便在这个环节无法促成和解,派驻检察官也可以提前掌握双方争议焦点,为审查逮捕阶段继续做刑事和解工作打下基础。 

2016年6月,犯罪嫌疑人王某因自家车库前长期停放一辆大商务车影响通行,与商务车车主关某发生纠纷,将关某打伤。经鉴定,关某所受伤害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魏都区公安分局将王某刑事拘留,在调查取证阶段,派驻检察官就督促公安民警组织双方和解,但因当时双方情绪都比较激动,和解协议未能达成。后来,王某被提请批准逮捕。在审查逮捕阶段,派驻检察官在之前和解的基础上,再次组织双方进行和解。此时,双方都已冷静下来,王某的家人主动赔偿关某经济损失,关某对王某表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随后,魏都区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王某的决定。 

这起案件的办理,让王某、关某以及他们的家人都比较满意,也赢得了魏都区分局法制室主任田华的肯定。他说:“魏都区检察院把好不捕理由说明关,不捕决定作出后,随案制作不捕理由说明书,除说明不捕理由及依据外,还注意消除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使其充分理解和信任作出不捕决定的公正性,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2016年以来,魏都区检察院充分履行侦查监督职能,已对91起案件174人作出不捕决定。此外,该院还监督立案3起3人,通知补查44起69人,追加逮捕9起16人。

 

镜头三 强化监督

 

促进规范执法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疑难复杂案件提请逮捕之前先请检察官共同进行研判,引导侦查取证,这样一来,就不会出现因证据收集不到位而导致不逮捕使侦查机关继续侦查的窘境。”近日,谈及鄢陵县检察院在该县公安局设立的派驻检察官办公室时,该县公安局民警小任满意地说。

对于复杂性案件,有可能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后,出现证据不足等原因被退回、再补充、再报批等程序,在办案精力和时间上给公安民警造成较大的压力。

2016年3月,鄢陵县检察院在该县公安局设立派驻检察官办公室,按照规定,该院侦监科两名干警每周要到鄢陵县公安局工作至少一天。干警的主要工作职责,除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适时提前介入外,还包括登录公安机关警务综合信息平台,采取查阅台账、调阅卷宗等措施,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变更等侦查活动予以监督。一旦发现问题,他们可以及时按照程序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干警在一次浏览公安机关警务综合信息平台时发现,鄢陵县公安局以涉嫌抢劫罪对犯罪嫌疑人严某立案侦查。干警经查阅案卷发现,严某在盗窃刘某的电动车时被刘某发现,为逃离现场,他将刘某推倒在地。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所受伤害未达到轻微伤,其所盗窃的电动车价值1000余元。不管是从被害人的受伤程度来讲,还是从电动车的案值来看,均未达到立案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严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不应对其立案侦查。基于此,干警及时向办案民警提出建议。最终,公安机关将此案撤销。

“就这起案件而言,如果没有派驻检察官办公室,检察机关发现问题最早也要到公安机关对严某提请批准逮捕时,严某被关押的期限会被延长。这种监督能够与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形成合力,在一定程度上增强民警的规范执法理念,提升民警的规范执法水平,减少和避免侦查活动不规范情况的出现。”对此,鄢陵县公安局法制室主任孙刚领说。

自2016年3月以来,鄢陵县检察院通过派驻检察官办公室,已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2起3人,监督撤销案件2起2人,还提前介入4起案件的办理,有力保障了诉讼的高效、顺利进行。

 

维护合法权益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感谢检察官帮我解除了超过期限的取保候审,维护了我的合法权益”。近日,外出打工回到长葛市的王超杰,再次专程来到该市检察院对办案检察官聂明宝表示了感谢。

2016年8月,长葛市检察院派驻检察官办公室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例行检查监督时,发现王超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已超过法律规定的12个月,但公安机关仍没有解除。

王超杰的案件到了哪个诉讼阶段,王超杰是否知道取保候审已经超期,其他案件当事人中是否还有像王超杰一样的情况? 

聂明宝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经过调查了解到,王超杰故意伤害案是一起轻伤害案件,双方已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对王超杰取保候审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12个月,应当依法对其解除取保候审措施。 

经过进一步调查,和王超杰一样的情况还有1起案件。于是,2016年9月29日,长葛市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建议书,建议公安机关规范执法。公安机关次日回复,解除了对王超杰的取保候审,并终结案件。 

“取保候审超期不是小问题,关乎着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乎着司法公正。如果不是派驻检察官办公室,这样的问题很难发现,更不用说解决了。”长葛市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王鸿喜说。

这只是长葛市检察院派驻检察官办公室解决的一件“小事儿”。2016年3月,为强化侦查监督工作,该院在公安机关设立派驻检察官办公室,并明确了监督职责。 

派驻检察官办公室设立以来,该院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4份,公安机关及时回复并纠正;监督公安机关立案7件9人、监督撤案2件5人;追捕犯罪嫌疑人4件5人;提前介入重大案件5次;建议公安机关适用非羁押诉讼19件43人,全部被采纳。

“派驻检察官办公室成立后,我们遇到疑难问题,可以直接问检察官。检察官对我们的执法活动进行全程监督,避免了因执法不规范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情况。”长葛市公安局监督部副主任杨洪涛说。

 

特别来信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让刑事拘留不敢‘任性’,让规范执法成为自觉行为。”近日,禹州市检察院检察长任国强表示,派驻检察官办公室的设立,真正实现了对刑事拘留的动态监控、时时监督,促进了公安民警刑事拘留案件程序意识和质量意识的有效增强。

“谢谢检察官大哥哥,让我能够在爸爸的陪同下走进大学。”2016年9月中旬,禹州市检察院派驻检察官办公室收到这样一封特别的来信。原来写信的小姑娘考上了大学,因家中条件不好,其父亲李某一时糊涂偷拿了工友2600余元钱。2016年8月,李某因盗窃罪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案发后李某后悔不已,其家人也及时将盗窃款退还了被害人。

派驻检察官办公室干警小朱了解案情后及时反馈至该院侦查监督科。侦查监督科经审查后认为李某系初犯、偶犯、盗窃数额超过立案标准不多,真诚悔过、及时退还赃款,没有社会危险性,遂建议公安机关将对李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禹州市公安局接到建议后立即作出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对李某取保候审。李某女儿开学后,李某经向公安机关报备后陪同女儿一起到大学报到。 

2016年5月,禹州市检察院向公安机关设立派驻检察官办公室,主要职责之一就是重点开展对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进行检察监督,解决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滥用、任意变更等问题。派驻检察官享有公安机关法制室主任同等案件查询权限,可以登录公安机关办案系统,对每天的刑事拘留案件、刑拘变更强制措施案件等信息进行查看、分析,对重点案件进行标注,并打印呈请拘留报告书、拘留证、案件相关材料复印件等案件信息后反馈至本院侦查监督科。

侦查监督科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调取卷宗、听取公安机关承办人意见、社会调查等形式审查刑事拘留措施等强制措施适用是否适当,认为强制措施适用不当的案件,通过派驻检察官办公室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

据统计,自将刑事拘留检察监督纳入派驻检察官办公室职责之后,禹州市检察院已先后启动审查监督程序10余次,共建议公安机关改变刑事拘留强制措施8次,监督重新立案2起,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2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