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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检察院许昌市公安局会签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派驻检察官办公室的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22-05-21

为进一步规范侦查监督工作和刑事执法工作,提高办案质量,近日,许昌市人民检察院与该市公安局会签《关于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派驻检察官办公室的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工作规定》共19条,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一、明确了双方职责要求。全市两级检察机关通过派驻检察官办公室的方式与公安机关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向公安机关派驻检察官办公室,由该部门副职及一名检察官组成,负责对刑事案件信息平台内案件信息的查阅、审查,填写相关工作日志和登记表,每周开展工作不少于一个工作日。公安机关负责为派驻检察官办公室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备,并授予派驻检察官办公室人员相当于法制部门负责人的查阅权限,以保证检察机关及时掌握刑事案件信息并予以监督。派驻检察官办公室人员应当遵守检察机关及公安机关办案规定,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责。

二、确立了五项工作原则。一是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相结合原则;二是依法监督原则;三是普遍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统一原则。对公安机关正常侦查活动监督同时,针对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进行重点监督;四是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相结合原则。检察机关除通过在公安机关设立检察官办公室履行检察监督职责外,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以对案件较多、问题较突出的公安派出所巡回检察;五是严守纪律原则。派驻检察官办公室检察人员要严格遵守办案纪律与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干预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泄露案件秘密。

三、建立了三项工作机制。一是联席会议制度。召开联席会议前,派驻检察官办公室和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共同协商确定中心议题,双方以书面形式提出问题,分析原因。会上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会议后,由牵头部门负责拟定会议纪要。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遇紧急情况,应当分别报请各自主管领导同意后召开。二是定期双向通报制度。派驻检察官办公室每月定期向公安机关通报刑事立案监督、纠正违法、追捕、批捕、不捕等刑事案件侦查监督信息。公安机关每月定期向派驻检察官办公室通报刑事立案、撤案、涉案人员处置、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办理等刑事案件信息。三是监督前置制度。派驻检察官办公室可以主动或者应邀提前介入,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做好对犯罪嫌疑人行为不构成犯罪、明显不符合逮捕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证据不足的案件等五类刑事案件的捕前分流工作。

四、细化了三类重点内容。一是对立案活动予以监督。主要对接案后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无故拖延不立案又不出具不立案决定书、不构成犯罪的案件予以刑事立案、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刑事立案后降格为治安案件作行政处罚、片面立案,共同犯罪案件中对部分犯罪嫌疑人遗漏立案、无管辖权案件违法立案的刑事案件进行监督;二是对侦查活动予以监督。主要对案件立而不侦或久侦不结、违法适用刑事拘留措施或违法延长刑事拘留期限、采用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等二十四类刑事案件进行监督。三是重点案件跟踪监督。主要对不捕案件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情况、追捕意见落实情况、纠正违法改正情况等内容进行监督。

五、规范了监督工作程序。派驻检察官办公室发现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活动可能存在违法情形,及时报告;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依法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调查完毕后,检察机关根据调查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分别做出处理,并将调查结果通知公安机关,同时报告上一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纠正意见应当予以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十五日内通知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发出的纠正意见或者做出的监督决定有异议的,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复查。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因不接受纠正意见而提出的异议,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予以复查。经复查,认为提出纠正意见正确的,应当向上一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报告;如果纠正意见错误的,应当及时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