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检察院与许昌市公安局联合出台规定,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中实行社会危险性证明制度
在今年的“形象建设年”活动中,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把探索和建立审查逮捕案件的社会危险性证明制度作为自身要打造的工作品牌和创新亮点,在年初就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了具体目标、措施和时间节点。按照方案的要求,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经过认真研究,深入调研,在广泛征集意见和建议的基础,起草了《许昌市人民检察院许昌市公安局关于实行审查逮捕案件社会危险性证明制度的规定(试行)》,并于近日与市公安局联合会签下发。该规定共12条,主要规定了四方面内容:
一是建立了社会危险性证明制度。该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在侦查工作中,应当依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需要适用逮捕措施的案件,既要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的证据,又要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材料。同时,检察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引导公安机关对社会危险性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
二是细化了社会危险性的具体情形。把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情形细化成了四种具体情形;把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的情形细化成了四种具体情形;把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的情形细化成了五种具体情形;把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的情形细化成了六种具体情形;把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情形细化成了五种具体情形。
三是规范了工作程序和违反规定的后果。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时未按照本规定提供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说明材料,或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说明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检察机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补充。在审查逮捕期限内,公安机关补充的证据材料符合逮捕条件的,检察机关应当作出逮捕决定;未按要求补充,或补充的证据仍然达不到逮捕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以不符合社会危险性条件为由作出不批捕决定。
四是规定了检察机关进行不捕理由说明的程序。即对于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社会危险性条件,决定不批捕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制作《不批捕理由说明书》时,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罪刑轻重、认罪态度、日常表现等,向公安机关说明不批捕的理由。对于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轻微,决定不批捕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制作《不批捕理由说明书》时,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违反有关规定的具体情形、造成后果、社会影响、有无继续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可能性等,向公安机关说明不批捕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