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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22-05-24

               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市院公务用车管理,严防公车私用现象发生,全面加强检察队伍纪律作风建设,维护许昌市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根据纪检部门有关公用车辆管理规定和高检院、省院《关于警车管理使用的规定》,结合市院实际,经市院党组会议研究,特制定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  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检察干警和驾驶人员的管理教育,引导干警深刻认识涉车问题的严重危害,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纪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形象意识。严禁使用公务用车进行非公务活动,严禁节假日违反封车规定、私自使用公车,严禁动用警车从事非紧急公务活动,严禁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

第二条  双休日和节假日,除值班用车外,其它公务用车一律封车入库。

第三条  正常工作日,院领导公务用车实行上班发放钥匙,下班收交钥匙管理制度。由机关车队负责收发保管钥匙,登记检查车辆。

第四条  各部门不再单独配备车辆和驾驶员,原配车辆和驾驶员收归院里统一管理。部门用车提前一天填写派车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机关车队派遣。

第五条  双休日、节假日和工作日八小时以外时间因办案、加班等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车辆使用审批手续,并报市院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六条  严格执行车辆出入登记制度,无派车单的公用车辆,门卫一律不准放行。

第七条  对发生涉车违法违纪问题的责任部门和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包庇袒护的责任部门和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第八条  各基层院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具体管理办法,并报市院计财装备处和监察处。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是过去规定与本补充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