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检察机关对一盗窃窨井盖案件改变 定性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
发布时间:2022-05-23
2020年7月5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公安机关以盗窃罪移送的张某某盗窃窨井盖案依法提起公诉。这是今年3月16日两高一部下发《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和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关于窨井盖问题综合治理检察建议书(即“四号检察建议”)后,我省首例因涉窨井盖犯罪被提起公诉的案件。
经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为盗卖铸铁窨井盖牟利,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间乘夜晚,在许昌市区多次盗窃人员往来密集非机动车道的窨井盖18块,获赃款500余元。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许昌市魏都区院在审查该案时,适逢《指导意见》出台,经认真学习研究《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最终该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盗窃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改变起诉意见书移送的盗窃罪名,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典型意义】井盖虽小,但关乎人命群众生命安全。两高一部印发的《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和高检院“四号检察建议”引发后,许昌市检察机关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向党组报告,组织两级院重罪检察人员认真学习,在提高依法严厉打击涉窨井盖相关违法犯罪的思想认识,准确掌握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加强与窨井盖相关管理部门沟通,主动宣传“四号检察建议”,深入推动检察建议的落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