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禁猎区里捉青蛙 虽未售出仍获刑

发布时间:2022-05-23

来源:检察日报

 


为了卖青蛙牟利,用自制的捕蛙工具在禁猎区及禁猎期间进行狩猎。近日,经安徽省舒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阚年方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今年7月13日晚8时许,阚年方驾驶摩托车至舒城县孔集镇路里村境内,用自制的捕蛙网在野外池塘及水渠里捕捉青蛙。次日,阚年方骑摩托车带着捕获的青蛙,准备拿到市场上卖,在路上被巡逻民警查获。经统计,阚年方共捕获青蛙197只,其中死亡7只。后民警与阚年方一起将190只活青蛙放生。

法院认为,被告人阚年方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青蛙被及时放生,未造成严重后果,且阚年方当庭认罪悔改,遂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