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儿子意外死亡 老太和前儿媳争夺孙子抚养权

发布时间:2022-05-23

来源:许昌日报

儿子意外去世,为了争夺孙子的抚养权,年近八旬的王老太与自己曾经的儿媳对簿公堂。日前,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驳回了王老太的诉讼请求。

王老太家住许昌县,2007 年经人介绍其小儿子李某和邻村的刘某结婚。婚后,夫妻二人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2008 年,他们的儿子铭铭出生。然而,这并没有使夫妻之间的关系得以好转。就在铭铭8个月的时候,李某和刘某协议离婚,铭铭归男方李某抚养。

离婚后,李某常年在外务工。在此期间,铭铭一直由王老太照顾。天有不测风云,不久前,李某在打工时意外死亡。噩耗传来,王老太悲痛欲绝。这时,孙子几乎成了她的精神依托。于是,当得知儿子去世后,现在铭铭的母亲刘某是铭铭的第一监护人时,王老太急忙来到许昌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对孙子铭铭的抚养权。

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了被告,也就是铭铭的亲生母亲刘某。刘某告诉法官,她也要求抚养孩子,履行自己的监护权。原来,当年离婚时,刘某也主张过孩子的抚养权,但因为各方面的原因,最后在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上妥协了。这些年,刘某也经常去看望自己的儿子铭铭。刘某说,作为母亲,如今她有权要回孩子的抚养权。

一方是母亲对儿子的爱,一方是奶奶对孙子的爱,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一直无法协商一致,都坚持要求抚养铭铭。

那么,铭铭依法究竟应该由谁来行使监护权呢?“与继承权类似,未成年人监护人也讲顺序,其中第一顺序是孩子父母;第二顺序是孩子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三顺序是孩子的成年兄、姐;第四顺序是与孩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如孩子的叔伯、舅、姨、姑姑及表亲等;第五顺序是以上顺序人都没有的,由孩子父母所在单位或孩子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按顺序先后认定,只有第一顺序监护人死亡或无监护能力,才能传到第二顺序监护人。”承办法官说。

本案中,刘某是铭铭的母亲,虽已与王老太的儿子离婚,但仍是铭铭在法律上的第一顺序监护人,在王老太无法证明刘某无力抚养孩子的情况下,法院最终驳回了王老太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