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许检文〔2017〕68号
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院,市院各部门:
现将《许昌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许昌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二○一七年八月九日
附件:
许昌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利用和依托有关专家的知识资源优势,解决检察工作中的一些重大疑难问题和专业问题,保证检察工作决策的科学性和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保障检察机关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许昌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是本院专业性问题的咨询机构。咨询的事项主要是检察工作中涉及的特殊领域的专门知识、有关案件中涉及专门知识的疑难问题和检察工作中其它需要向专家咨询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刑法学、民法学、诉讼法学、公益诉讼等领域的若干专家组成。
第四条 专家委员的聘任,由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专家本人同意,许昌市人民检察院考核审定。
专家委员的聘任每期为五年。
第五条 专家委员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 了解咨询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
(二) 运用专业知识对咨询事项进行科学论证;
(三) 对咨询的事项,应当在办案时限内提出论证意见并说明依据和理由;
(四)专家对不宜公开的事项应保守秘密,检察机关对专家提供的意见也应保守秘密;
(五)对咨询的事项提出咨询意见时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六)专家咨询意见不能直接作为证据采用,仅供检察机关办案参考;
(七)专家对提供的咨询意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六条 需要向咨询委员会咨询的事项,由业务部门提出, 法律政策研究室审核把关,主管副检察长审定,业务部门承办人可以会同参加,一般情况下应在一周内办结。
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可以指令法律政策研究室就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中涉及有关专业问题向咨询委员会咨询。
法律政策研究室也可以就拟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有关问题向咨询委员会咨询。
第七条 咨询的方式,根据内容的需要,可以由一名专家委员单独进行,也可以邀请数名专家委员联合进行。
第八条 确定需要咨询的问题后,有关部门应认真准备咨询材料。研究室提前三天将咨询材料送专家委员,并及时将会议时间和地点通知专家委员。会议由检察长主持或由受委托的副检察长主持,咨询中,研究室应做好记录,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九条 根据需要,专家委员会可以应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邀请就事关检察工作某个专业方面的学术问题作专题报告。
第十条 许昌市人民检察院应当为专家委员的咨询工作提供帮助和便利条件,对于参加咨询等活动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研究有关工作问题。
第十二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及具体联系事宜由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