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业务

许昌市院案管办运用流程监控强化内部监督职能规范检察权力运行

发布时间:2022-05-21

为保障我市两级院检察机关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案件,实现对检察执法办案进行全程、动态、实时、有效的监督,保障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制定了《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流程监控制度》,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案件流程实施监控,对办理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的各类案件的办案期限和办案程序进行跟踪、预警和监控,采取个案监控、预警超期监控、重点案件监控相结合的方式,与纪检部门、业务部门联合监控,及时发现和督促、纠正办案中存在的违规违法情形,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保证案件依法及时结案,提高案件质量,有效规范了执法办案行为和检察权力的运行。

一是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强化办案流程监控。案件管理办公室设置流程管理员,在日常工作中,负责填写《案件流程监控工作日志》,准确记载跟踪、预警和监控情况及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案件转入业务部门办理后,流程管理员根据不同的办案期限,在期限届满前提前一至七日对案件进行口头预警提示。同时,流程管理员根据系统中案件的进展情况,督促业务部门及时报备、在系统中上传相关法律文书。对于超过法定办案期限仍未办结的案件,案件管理部门向办案部门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了解情况并督促办案部门在限定期限内办结案件;对案件超期审结情况,案件管理部门会定期进行通报,有效防止了文书报备不及时、办案超期等问题。

案管办还将业务应用系统、统计系统和各部门上报数据相结合,定期与业务部门核对数据,重点监督案件是否“体外流转”、已受理案件是否流失、流程是否回转、案卷有无归档等情况,杜绝了案件在系统内外“两张皮”的现象,确保检察环节案件办理程序的完整性、合法性,促进了检察业务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是实时跟进,对办案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流程管理员发现本院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查封、扣押涉案财物处理、法律文书使用、办案期限、当事人、辩护人诉讼权利保障等情形存在违法办案的情形时,需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发现办案活动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执法办案规范的,分情形的严重程度分别予以口头提示、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提示办案部门及时查明情况并纠正、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并将该文书移交给纪检监察部门的方式进行处理。对不立案、不捕、不诉、撤诉、判无罪等重点案件,案管办会进行全程监控,对其处理情况进行复查,并逐月通报重点案件监控情况。对退回补充侦查案件、退查重报、延长审查期限、精神病鉴定和变更强制措施等办案中间环节,建立信息即时反馈制度,除将以上信息及时录入系统以外,需要移送公安的案件材料必须经案管办移送,不需要移送的必须向案管办报备。通过加强办案程序中间环节的监督,较好地预防了案件承办人事后补办相关法律文书、完善操作程序的不规范执法行为。

对于纳入流程监控范围的案件,案件管理部门会对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进行检查督促,确保落实。办案部门办理的各类案件,需在办结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结案文书送案件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市院案件管理部门将定期对全市案件流程监控情况进行通报。

三是与纪检部门、各业务部门联合,实现对案件的全程、深入监督。对于办案存在违法或不当情形,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才能促进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传统的内部监督模式,主要是依靠纪检监察部门的事后监督和各业务部门相互之间的制衡监督,然而因为纪检部门的监督有其固有的事后性、被动性特征,各业务部门又只涉及检察权运行的某一点或者某一段流程,均无法实现对检察执法办案实施全程动态的监督。案管部门的监督虽具有全程性和动态性,但因不参与具体办案,且对办案人员的问责力度有限,仍不可避免地有监督不到的地方。通过与纪检部门、各业务部门联合,既能够弥补传统内部监督的不足,又加强了案管的监督力度和深度。案管办与纪检部门联合建立了案件办理的监控追责制度,要求执法办案权责一致,追究到人;与各业务部门的监督相结合,随时掌握案件办理的具体情况,使内部监督的触角得到延伸,确保监督无死角,实现对检察执法全程、动态、实时、有效的监督。

案管办通过发挥流程监控职能,强化了内部监督,有效规范了我市检察办案司法行为,提高了案件质量,真正为检察工作运行起到了监视器、过滤器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