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动态

“戒尺”有度,莫要滥用——襄城县检察院对一起教师体罚案件召开不起诉听证会

发布时间:2024-04-03

image.png

由于我的不当教学行为,给我的学生造成了身体和心理上的双重伤害。感谢学生及家长对我的宽容和谅解,感谢襄城县检察院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会珍惜这次机会,在以后的教学生涯中注意方式方法……”202442日召开的听证会上,犯罪嫌疑人偏某某紧握着学生家长的手激动不已,终于与学生家长握手言和。

这件事情还要从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说起。

朱某某今年13岁,在位于河南省襄城县一家艺术培训中心学习吹唢呐。偏某某系该培训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及唢呐老师,由于学生朱某某课堂表现不佳,偏某某用棍子打其屁股,朱某某用手挡了一下,导致右手食指骨折。后朱某某母亲报警,偏某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经过审查案件,认为本案不同于一般的故意伤害案件,偏某某是在教学活动中,因急于引导学生,使用了不当的体罚行为,最终导致学生朱某某受伤。经进一步了解,偏某某平时表现良好,无其他前科劣迹,案发后及时带朱某某到医院进行治疗,并支付了朱某某的医药费。期间双方曾就赔偿问题多次进行协商,但因种种原因,一直未达成和解。承办检察官在沟通中发现朱某某家长并非不愿意和解,只是在前期双方协商过程中产生误解而不愿再与偏某某说和。了解到双方有和解的可能,承办检察官多次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最终在承办检察官的努力下双方消除误会,达成和解。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向与会人员介绍了案件的概况,阐述了案件事实、拟作相对不起诉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听证人员在全面听取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了充分评议,认为本案是一起教育过程因不当体罚导致学生受伤的案件,偏某某作为一名老师,本意是想更好的引导学生,主观恶性不大,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体现了司法的公正,同时给当事人深刻的教训和改过的机会,真正做到了兼顾司法力度与检察温度。

学生尽管未成年,他的人格也应受到尊重,他的身体健康也应得到保护,即使是负有特殊监护身份的老师也不例外。老师既要传道授业解惑,更要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撑起一片安全广阔的天空。襄城县检察院检察长马远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