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法律信仰照亮检察人生 ——记襄城县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侦查监督科科长李雅
李雅,现任襄城县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侦查监督科科长。从检24年,她先后在起(公)诉科、研究室、侦查监督科任内勤、副科长、主任、科长,其间多次参加自侦案件的查办工作,2015年至今任检委会专职委员、侦查监督科科长。2018年,她被许昌市检察院推荐参加全国检察机关第九次“双先”表彰活动,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人社部授予“全国模范检察官”称号。
勤勉执着从检路
1995年,李雅到襄城县检察院工作,在公诉科内勤的岗位上一干就是9年,由此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但是,她有更高的追求:要参加司法考试,成为一名真正的检察官。
“那是2005年,当时我的孩子还小。为了备考学习,我把他送回了平顶山老家。”回忆起那段往事,李雅流露出对孩子的歉意。功夫不负有心人,李雅顺利通过了司法考试。
“我去接孩子时,他都有点不敢认我了。那一刻,我心里猛地一酸。”李雅说。通过司法考试后,随之而来的繁重工作,又占据了她大量的时间。
“2006年,我和科里另外几名同事都要参加司法考试。李雅就把我们的工作全部承担起来,让我们备考。”该院侦监科副科长赵胜利说起当年的事,竖起了大拇指。
体力透支、精神压力使李雅患上了严重的胃病,但她坚持一个人承担三个人的活,一干就是三个月,直到同事们考试结束,其间没有出现一起超期羁押案件。
“干什么事都要尽自己所能干好,克服那种‘不骑马、不骑牛,骑着毛驴走中游,不抢先、不冒尖,凑凑付付走中间’的思想。”李雅说,“上班伊始父亲送给我的这句话,我一直铭记心间。”
挽救少年伸援手
2011年4月,李雅到侦监科任科长刚一个月,办理了一起抢劫案件,两名犯罪嫌疑人均是未成年人,酒后抢劫了一个烙馍摊,抢得200多元。
李雅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张某刚满15周岁,刘某还未满15周岁,自小父母离异,不到10岁就在外流浪,靠打零工生活。李雅准备适用非羁押诉讼程序,但该案面临着诸多难题:被害人被打伤,未得到补偿;刘某无监护人……李雅会同科室人员,在短短5天期限内,多次与两名犯罪嫌疑人谈心,积极与他们的父母联系,并与被害人沟通。工作人员走访了两名犯罪嫌疑人的村邻,与学校、民政部门联系,共同帮助两名犯罪嫌疑人。
解决问题后,李雅向院领导提出:对两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她坚持对案件进行定期跟踪回访,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疏导。最终,两名犯罪嫌疑人因抢劫罪被襄城县法院判处缓刑,张某重返校园继续完成学业,刘某在一家公司学习技术。
“这类案件适用非羁押诉讼程序,在许昌市尚属首次。我们虽然付出了很多,也曾遭受质疑,但最终的结果让我很欣慰。”李雅说。
悉心办案成典范
2018年,李雅办理周某盗窃案时,通过仔细认真的审查,最终使犯罪嫌疑人周某得到法律制裁。
周某供述,自己于2014年7月实施了盗窃,作案细节与同案人崔某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一致,但卷宗所附周某前科的刑事判决书引起了李雅的注意:周某曾多次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供述盗窃事实,转为刑事拘留并被判处较轻刑罚,刑满释放后均未再执行剩余强制隔离戒毒期限。
李雅查证,2013年10月,周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2014年7月,周某应该在监狱服刑,没有作案时间。襄城县检察院对周某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时要求周某执行剩余强制隔离期限。
李雅对近三年来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通过自首轻微刑事犯罪行为逃避执行剩余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案件进行了调研,向领导汇报后,向办案机关发送检察建议。襄城县公安局对检察建议高度重视,对2016年以来“以刑代戒”案件开展自查,将强戒期限未执行完毕的刑满释放人员及时送返执行剩余强戒期限,坚决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这一做法被《河南法制报》等多家媒体报道。
荣誉背后多艰辛
2013年6月底,李雅因病住院,并于7月中旬做了手术,医生要求术后至少要休息两个月才能上班。术后不到一个月,李雅接到代表许昌市检察院参加省检察院业务竞赛的任务,需要集训一个多月。
当时,李雅身体虚弱,不能长时间站坐,起居需要家人照顾,如离家集中培训,身体可能吃不消,家人对此强烈反对。但李雅说服家人,带上理疗机器、药剂,毅然参加了集训。其间,她多次因为身体不适偷偷流泪,想要放弃,但她告诉自己:“必须坚持到底,无论结果如何,都要努力。”坚定的信念支撑着她走到了最后,最终取得全省第十二名的好成绩,并获得了十佳提名。
工作中有委屈、有泪水,但也有快乐、满足与成就感。近年来,李雅的事迹被《河南法制报》等媒体报道,并被制作成纪录片《铿锵玫瑰》《最美检察花》多次播放,她先后荣获“全国模范检察官”,全省政法系统首届“最美女干警”,“全省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省、市“青年岗位能手”称号,被评为“省检察系统先进工作者”“省十大文明检察官”“省检察业务专家”“省检察调研人才”“市十佳政法干警”“市先进工作者”“巾帼标兵”“襄城好人”等,并获市五一劳动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