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规范检察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检察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促进廉洁从检,依据有关党纪检规,结合本院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按照文明、廉洁、节俭、简朴的原则,弘扬正气,倡导新风,移风易俗,提倡喜事新办,丧事简办,为社会风气进一步好转当好典范。
第二条 严格执行报告和承诺制度。
(一)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报告,填写《检察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和《检察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廉洁承诺书》,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主管院领导审核签字后,报纪检组(监察处)备案,并作出廉洁承诺。办理丧葬等特殊事宜无法事前书面报告的,可先口头报告并备案,事后7日内补办书面手续;
(二)处级干部、市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基层院检察长须向市院党组报告,经党组书记审核签字后,向纪检组(监察处)备案;
(三)事后10个工作日内,须向纪检组(监察处)提交操办情况报告。党组成员应在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时,将操办情况作出说明,接受监督;
(四)检察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婚丧喜庆事宜按有关规定需要向政治部报告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符合从优待检和工会等群团组织有关慰问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严禁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以权谋私。
(一)宴请人员严格控制在报备范围内,不准长时间、分批次、多地点或“化整为零”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二)严禁以任何方式和途径,向管理或服务对象、下属单位,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发通知、下请帖、打招呼及邀请参加,或者收受礼金、礼品,或由其承担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三)严禁邀请直系亲戚(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以外人员,或收受其礼金、礼品;
(四)严禁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礼品。
(五)严禁以组织名义通知、操办应由个人操办的婚丧喜庆事宜;
(六)严禁在高级酒店、私人会所,或者他人提供便利条件的场所操办;
(七)严禁用公款、公车或者其他公共资源操办;
(八)严禁影响正常公务、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
(九)严禁借机搞封建迷信;
(十)严禁出现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参与他人婚丧喜庆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职领导干部不准邀请、接受、参加亲戚以外的人员操办的任何婚丧喜庆事宜;其他人员不得邀请、接受、参加亲戚以外人员操办的除婚礼、葬礼外的其他喜庆事宜。
本项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内设机构负责人以及其他县(处)级以上干部;
(二)不准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相互宴请、赠送礼金;
(三)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公物、公车为他人操办有关事宜,或者为他人承担、报销相关费用;
(四)不准违反规定参与他人操办的有关事宜,如发通知、邀请、打招呼等,或者代人接受礼金、礼品;
(五)不准参加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者损害检察形象的婚丧喜庆事宜,或者替人赠送礼金、礼品;
(六)不准在正常工作时间参与操办有关事宜;
(七)不准以组织名义操办应由个人操办的有关事宜;
(八)不准在职人员担任、参与亲属以外人员操办有关事宜的主持、司仪、致辞、作陪、迎宾等;
(九)不准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社会公德和社会规范操办相关事宜。
第五条 院党组成员对落实本规定负主体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落实本规定负有教育、管理、监督责任。对疏于教育管理监督,导致管辖范围内检察人员发生违反本规定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条 市院纪检组(监察处)要严格履行监督责任,受理举报,强化检查,严查违规违纪问题。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或党纪检纪处分。对瞒报、逃避监督或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违规收受的财物未能谢绝和退还的,至迟在一个月内上缴计财部门,并向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全体在编人员,所称“检察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是指检察人员及家庭主要成员(本人及配偶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和本人长期生活在一起的人)的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出国出境、子女出生、生日祝寿、升学留学、参军就业、立功受奖、职务升迁、工作调动、庆典祭奠等事宜。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院纪检组(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与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许昌市检察机关关于规范检察人员操办有关事宜的若干规定》(许检文〔2014〕52号)自即日起予以废止。
许昌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2018年2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