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22-05-24


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2016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指为了预防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家工作人员发生贪污贿赂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而开展的工作

第三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构建单位内部预防职能机关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工作体系

第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监督指导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支持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维护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生产和经营秩序

 

第二章  专门机构职责

第六条  设区的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做出工作部署

组织协调预防职务犯罪职能部门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加强联系与配合推动社会预防

督促有关单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组织检查考核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预防工作相关问题

组织开展本地区预防职务犯罪警示宣传教育活动

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检察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依法查处职务犯罪

结合司法办案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提交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年度报告

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预防调查工作

指导监督有关机关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大项目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收集分析处理职务犯罪信息依法提出检察建议

开展预防咨询和警示宣传教育

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第八条  监察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依法履行行政监察监督责任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督促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检查考核责任单位开展廉政建设情况

收集分析处理行政违法违纪信息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检察机关

结合监察监督工作情况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会同检察机关审计机关在职务犯罪易发多发行业或领域开展专项预防活动

开展廉政宣传教育

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第九条  审计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

指导监督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收集分析处理财经违法违纪信息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检察机关

结合审计监督工作情况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依法提出审计建议

开展审计法治教育

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第三章  预防措施

第十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采取下列预防职务犯罪措施

制定本单位本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层级监督和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监督

推进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

查处或者协助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如实提供相关材料说明有关情况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检察机关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涉及公共投资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国有产权交易应当查询投标人竞买人行贿犯罪档案

开展法治教育警示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措施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确定机构专门负责本单位或者本系统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接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依法履行政府职能明确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

推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

完善行政执法机制建立与检察机关共享的信息平台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严格执行国家工作人员选拔任用等规定对资金密集权力集中等重点岗位的人员定期交流或者轮岗

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措施

第十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对下列重点领域采取预防职务犯罪措施

对财政性专项资金收费和罚没款等各类资金加强监督管理定期公开资金使用情况

对公共投资重大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项目依法进行招投标或者拍卖

对本省金融业务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定期开展审计监督

在工程建设领域和政府采购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等市场依法实行廉洁准入退出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

加强对土地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保障教育涉农扶贫开发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第十三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明确司法权力清单完善司法责任制

健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司法活动各环节的内部制约监督

健全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等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制度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完善司法公开制度

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

健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责任追究制度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责任追究制度

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措施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加强国有企业战略规划投资并购改制重组产权转让等经营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完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的民主决策制度

推进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公开

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待遇职务消费投资入股兼任职务等方面的制度依法规范其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投资或者经营行为

完善国有企业投资经营责任追究制度

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措施

第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严格按照工作权限和程序办事勤勉尽责清正廉洁接受监督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十六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依法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或者书面建议其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责令其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第十八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并抄送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

被建议单位应当在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提出建议机关反馈并报送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

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对被建议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举报对本地区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有关单位应当对控告举报工作建议及时受理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处理

对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控告举报属实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受理控告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泄露控告举报内容和控告人举报人信息

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控告举报行为受到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威胁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单位依法提供保护公安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列入本单位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述职述廉报告

第二十三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和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工作衔接机制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发挥纪律约束法律制裁经济处罚市场监管科技支撑综合作用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致使本单位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

对本单位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隐瞒不报或者不移交检察机关处理的

干扰妨碍或者拒不配合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依法开展工作的

收到预防职务犯罪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后不按照本规定将办理情况反馈给提出建议的机关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采纳相关建议的

泄露举报内容或者对控告人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不依法保护控告人举报人的

其他妨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依照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法接受委托从事公务的组织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参照本条例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7日起施行